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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招生

中科院古脊椎所2014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案

发表日期:2014-03-22来源:放大 缩小

  

  一、复试原则和办法 

  1复试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差额复试”,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 

  2复试是对经过初试达到一定条件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复试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复试包括业务素质复试、体检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3复试采用面试方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所复试小组由学位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导师不少于六人组成,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各个环节;另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记录工作并协调安排有关事宜。 

    

  二、复试分数线及名单确定 

  根据今年我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始成绩及计划数确定考生复试名单。古生物学与地层学、地球生物学复试分数线为:政治、英语38分,专业课77分,总分292分;科学技术史复试分数线为:政治、英语38分,专业课105分,总分327分。 

  申请调剂学生复试稍后进行。 

    

  三、复试内容 

  1、资格审查及身份核查:严格核查考生以下证件原件: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应届考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应届考生)。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不予复试。  

  2、档案审查:从提供材料中专项核查,必要时与生源所在学校或单位或档案所在地联系落实核查结果。  

  3、英语考核:听力、口语及语言综合运用能力。  

  4、业务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野外工作能力。 

  5、综合素质考察:通过交流、提问等方式考察其品德修养、政治素养、团队意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  

  6、政治考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守法遵纪等方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通过与考生交流、提问等形式的考核情况。  

  7、身体检查:体检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进行。 

    

  四、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1.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生需交验身份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以备复试报到及参加复试时查验。 

  2.政治审查材料(加盖公章并密封),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院系学生办公室出具,非应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3.为了较全面地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在复试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科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考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单; 

  ②反映考生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 

  ③科研活动证明、工作业绩、考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科研成果及其它原创性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专业技能相关等级证书; 

  ④考生的各种获奖证书; 

  ⑤考生个人简历及考生个人自述(自述本人的专业学习情况、学术背景、在所申请的专业曾经作过的研究工作、个人学术研究兴趣,以及攻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目标等; 

  ⑥其它可以证明考生本人能力水平的材料。 

    

  五、录取 

  1.录取成绩由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组成,其中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 

  2.所招生工作小组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的合计分,结合考生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科研活动、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最终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 

  3.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无论最终成绩高低一律不予录取。 

    

  六、其他问题的说明: 

  1. 复试结果将公布在我所网站。 

  2. 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复试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向我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及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请于328日下午17:00前发送确认参加复试的邮件到yjs@ivpp.ac.cn。内容可为空,题目“考号+姓名+确认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古脊椎所研究生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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