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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图书借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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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借阅证 1. 本所职工可直接来图书馆办理借阅证。 2. 博士后、在读研究生凭人教部门证明可办理借阅证。 二. 借阅规则 1. 读者凭借阅证入馆。 2.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3. 借阅证如有遗失,请立即向图书馆挂失。挂失一周后方可补办借阅证。 4. 借阅范围:馆藏图书、期刊。阅览室内的工具类图书、现刊不外借。 5. 借阅数量:每位借阅人限借30册图书。 6. 借阅期限:每册图书借期12个月。 7. 借阅图书逾期未清者,损坏或遗失图书者,将予以相应处罚。(详见有关规定) 8. 读者从本所离职时须通知图书馆,并还清所借图书,将借阅证注销。 三.图书借阅逾期、图书损坏及遗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1. 图书借阅逾期未来清书者,清书之前不得继续借阅。 2. 损坏或遗失图书须在应归还日期以前向图书馆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方法进行赔款: (1)读者如能自购与原书相同的图书进行赔偿,可免除罚款。 (2)读者如能提供与原书相同的图书的合格复印件进行赔偿,则只按图书原价赔款。 (3)读者如无法购得与原书相同的图书,也不能提供与原书相同的图书的合格复印件,则根据图书不同出版年代,按下列倍率赔款。 中文书刊: 90年代以后,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款; 80年代,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款; 70年代,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款; 60年代及以前,按图书原价的20倍赔款。 西文书刊: 80年代以前,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款; 80年代以后,按图书原价的1.5倍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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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脊椎所外借图书管理办法(试行)
1. 馆际互借的借阅范围为: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中、外文图书。
2. 借阅人员仅限本所在职职工及在本所正式注册的学生。
3. 必须持本人借书证(古脊椎所图书馆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图书还必须持有院文献情报中心借书证。
4. 须签写保证书,保证按时归还图书, 逾期不还,或丢失、损坏图书将严格按照各图书馆规定接受处罚。
5. 只能借阅专业图书,对于文艺书、休闲书等不予办理。对本所图书馆已有馆藏的图书,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外借图书业务。
6. 外借图书的时间是:每周一向所图书馆发出电子申请(电子信箱:caoying@ivpp.ac.cn,周五8:30分开始办理借阅手续,下周三15:30分之前办理还书手续。
7. 借阅期限: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为五天;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为1个月。
8. 借阅册数限制: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3册/人,院文献情报中心8册/人。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图书馆
2006年10月 |